中新網寧德11月26日電 (郭強)離異女子因兒子被前夫家人藏匿,不予探視,後又因兒子撫養問題與前夫發生矛盾,一怒之下縱火燒毀民房21座。福建壽寧縣法院26日披露,以犯放火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10年6個月,附加剝奪政治權利2年。
  法院審理查明:2010年6月22日,江蘇泰州籍女子周某與壽寧籍男子吳某經壽寧縣民政局登記結婚,婚後育有1子。2012年9月12日,2人因性格不和、感情破裂離婚,協議兒子由吳某撫養,周某可隨時前往探望。
  同年10月1日,周某從江蘇泰州市的家中前往壽寧探望兒子,並於次日抵達吳某家中。吳某家人因擔心孫子被周某帶走,遂將其藏匿,不讓探視。
  同月2日晚18時許,周某打電話給吳某要求帶走兒子,遭到吳某拒絕及言語刺激。周某遂揚言燒掉吳某家,並用火柴點燃吳某卧室牆上的牛皮紙,致棉被被引燃。
  見狀,周某嘗試滅火,但因火勢已大未能撲滅,周某慌忙逃離。隨後,火勢迅速向四周蔓延,造成吳某及周邊房屋21幢被燒毀。事後當地群眾報警,周某留在現場等候被警方帶離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周某因兒子撫養之事與前夫及其家人發生糾紛,為泄私憤,在村民住宅區放火,引發火災,危害公共安全,燒毀房屋21幢,致使村民財產遭受重大損失,造成嚴重後果,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。鑒於周某案發後沒有逃離現場,而在現場等候抓捕,可認定為自動投案,但到案後否認故意放火,沒有悔罪表現,不構成自首;周某的親屬已代為賠償部分經濟損失,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。據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決。(完)  (原標題:女子為泄私憤縱火燒毀21座民房獲刑10年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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